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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当事人:遂川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遂川县泉江镇银云路89号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单位(遂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服务采购(遂政采[2022]G078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遂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服务采购(遂政采[2022]G078号)
1、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分关于“类似项目业绩”:“智慧大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得0.5分,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