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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当事人:遂川县人民医院
地 址:遂川县吉安大道12号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单位遂川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电梯采购项目(遂政采[2022]G090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遂川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大楼电梯采购项目(遂政采[2022]G090号)
1、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有机房乘客电梯门保护:“所投有机房乘客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光幕发射接收管数目≥30对…探测距离在0~4000MM…”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中:所投电梯功能配置比较“所投电梯型号具有:(1)检修零速停车功能(2)厅外防捣乱功能…全部符合的得4分,符合4项的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综合实力比较1:所投产品制造商的(1)电扶梯异常行为检测平台为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的得2分……每符合任意一项得2分,全部符合的多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综合实力比较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质量奖或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质量奖证书的得2分…每符合任意一项得2分,全部符合的多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赣财规[2023]4号文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代理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中写招标代理服务费42950元(含一次专家评审费)的专家评审由中标供应商在获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付清,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违反了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一并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