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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当事人:遂川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旅游局
地 址:遂川县工农兵大道49号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单位2022年革命老区县、脱贫县遂川应急广播建设项目(遂政采[2022]G048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2022年革命老区县、脱贫县遂川应急广播建设项目 (遂政采[2022]G048号)
1、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团队技术人员的专业性“1、投标人(含隶属关系的子、母单位)派驻的技术负责人…证书得3分,缺一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中投标人或核心产品供应商的网络光纤资源、科技创新能力、体系认证等“1、为保证网络传输的安全稳定可靠…无自有光纤网络资源的不得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政策支持中“投标人(含隶属关系的子、母单位)提供自2017年…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代理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中写招标代理服务费58680元(含一次专家评审费)的专家评审由中标供应商在获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付清,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未按法定时间签订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赣财规[2023]4号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一并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