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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当事人:遂川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遂川县城发大楼10楼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公司1、吉安市纪委监委遂川廉政教育中心布草B包采购项目(第二次)(遂政采[2022]C037号B-1);2、吉安市纪委监委遂川廉政教育中心家具采购安装项目(遂政采[2022]C034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吉安市纪委监委遂川廉政教育中心布草B包采购项目(第二次)(遂政采[2022]C037号B-1)
1、评审标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设置“强、较强、一般”作为加分项目标准,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吉安市纪委监委遂川廉政教育中心家具采购安装项目(遂政采[2022]C034号)
1.评审标准原材料及配件中锁具加分项设置“抽样基数350个”、螺丝加分项设置“ 抽样基数600件”得分,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规定。
2.评审标准中各类证书检验报告基本按照中标人提供的数据参数来设置,典型如胶水加分项设置“总挥发性有机物≦73g/L,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数据参数就等于73 g/L,未中标人的数据参数为23 g/L,总挥发性有机物既然能有比73 g/L更好的参数,而不设置更好的数据来进行加分。涉嫌为中标人量身定制加分项,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审标准商务评分商务基础分设置“投标人完全响应公开文件商务需求得4分,有一项不响应不得分”。招标文件需求属于投标人必须全部响应满足的,而不能设置不响应不得分,存在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招标文件技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设置方案良好、一般的加分项,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一并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城发大厦406室(财政局采购办) 联系电话:0796-6115103。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