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24-03-22]
当事人:江西乐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粤商大厦B座2208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公司(遂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服务采购(遂政采[2022]G078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遂川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服务采购(遂政采[2022]G078号)
1、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分关于“类似项目业绩”:“智慧大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得0.5分,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微信“江西财政”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