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4-05-09]
当事人: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2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3〕9 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人防数字化警报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瑞芃政采〔2022〕G008号)进行了监督检查.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与项目需求不相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2024年4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4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于4月9日由你单位授权代表签收。2024年4月12日你单位向本机关《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回复意见》,鉴于你单位提出的回复意见理由和依据不充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于2024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