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4-05-09]
当事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2354P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贸大厦B-1701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3〕9 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年度评估报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JAZB2022025)进行了监督检查。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2.招标文件“商务分”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3.未妥善保管投标文件,缺失未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肆仟元整。
综上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累计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于2024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二、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