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检查
[2024-10-25]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财购〔2024〕38号
一、项目编号:GZHP2023-DN-C001,GZHP2023-DN-G001-1
二、项目名称:秸秆禁烧高空瞭望监管系统项目,转塘电站、九曲河等河流水葫芦水面垃圾清理(九曲河、老城河、鹅公河、下历河)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厚璞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巴黎印象18栋三层商铺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代理的秸秆禁烧高空瞭望监管系统项目(编号:GZHP2023-DN-C001)招标文件中技术分的“实施方案”分值设置存在“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合理;操作规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合理安全事故处理措施的加2分”等未量化的问题;代理的转塘电站、九曲河等河流水葫芦水面垃圾清理(九曲河、老城河、鹅公河、下历河)项目(编号:GZHP2023-DN-G001-1)招标文件中技术分的“项目实施服务方案”分值设置存在“服务计划能满足本项目基本需求,打捞清理人员、垃圾清运人员配置和船只、车辆安排合理的加5分”等未量化的问题,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对赣州厚璞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你公司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