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日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五个方面要求推进《办法》落地落实。
一是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承担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括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三是编制采购计划。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按照要求填报选择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已选择“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规范认定方式。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五是公开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单位应当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