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1]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6〕3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开
招标招标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设区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3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以及《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第63条:“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发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对供应商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