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2]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赣财购〔2020〕24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取消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中小企业
认定证明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即可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无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二、中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当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必须将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载明,告知所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0791-87287867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0791-88916356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此处盖章)
2020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