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21〕11号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确定和审查采购需求、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等具体事项,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合法、合规、合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质量。
二、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确保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根据需求特点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分包要求、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拟定合同条款、确定验收方案,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三、规范备案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有关内容。对于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通过采购实施计划将确定的采购需求内容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备案。
四、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采购人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和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和费用金额。
五、参考采购需求标准。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可以参考或引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采购需求标准。各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应当积极推广需求标准,对符合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六、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总结采购需求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1年6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