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1]
为了给供应商提供更有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保障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方式和处理流程公布如下:
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方式
1、现场提交:九江市浔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浔阳区市民服务中心A105室),电话:8502768
2、传统邮寄:九江市长虹大道66号浔阳区市民服务中心A105室,邮编:332000
3、电子邮箱:xyqcgb@sina.com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序号 |
内容 |
法定期限 |
备注 |
1 |
收到投诉书登记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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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步判定(投诉书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
自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 |
初步判定结果一:投诉书属于本部门管辖则进入“审查投诉书”阶段。 |
初步判定结果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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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查投诉书 |
自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
受理情形: 法律依据: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相关材料: (1)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
补正情形: 法律依据: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相关材料: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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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情形: 法律依据: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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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 |
自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相关材料:情况说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5 |
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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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诉处理决定书 |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若投诉人提出撤诉,财政部门将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终止决定书”) |
7 |
结束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