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8]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22〕1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从2022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等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统筹开展监督评价工作。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时,应按2021年确定的标准进行监督评价,并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全省抽取数量由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但抽取比例不得低于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根据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测算,设区市财政部门需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分网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不少于23家2021年代理过本地区范围内5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并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检查项目不得少于5个。请设区市财政部门于8月10日前将检查名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检查数量按不重复原则统筹分解,具体抽查单位及数量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布。本次评价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8月开始,2022年11月结束。原则上分材料报送、书面审查、现场监督、处理处罚、汇总报告五个阶段组织实施,各地也可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灵活组织开展。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8月20日前)。设区市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向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发送通知;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9月20日前)。监督评价工作组集中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标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阶段(2022年10月10日前)。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考察,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1月5日前)。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信息。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2年11月15日前)。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王经纬
联系电话:0791-87287876
电子邮箱:jxcg1703@126.com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2年7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