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4]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22〕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
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措施。
一、切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督促管理。各级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
二、切实提高预留份额采购比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今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于7月1日上线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执行情况填报功能,7月15日上线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执行情况填报功能。各级预算单位从7月1日起在组建分包时,应如实填报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在上传履约验收单环节应如实填报预留执行情况。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对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要出具说明。对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督促采购人在项目签订合同后20日内,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如实填报预留份额,在完成履约验收后20日内如实填报预留执行情况。
三、切实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落实评审优惠不能搞“一刀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确定统一的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在区间内具体确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贯彻执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细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有关落实情况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务院文件部署,及时清理不利于落实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的规定和做法,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保障政策在工程项目中可执行、能落地。请各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有关落实情况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
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2年6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