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财购〔2021〕5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公管办),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自2014年财政部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以来,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呈连年增长态势,政府采购领域实现了开放、健康、有序发展。但据反映,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存在违规乱收费的问题。为坚决纠正此类行为,营造良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废除《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赣财购〔2011〕2号)第十三条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售价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收费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购〔2016〕31号)关于“对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发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要求严格执行。
二、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收费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任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要求供应商到现场交费获取采购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应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网上下载和报名服务。
三、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2019年4月1日以后收取的违规费用,必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清退完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协调督促清退工作,并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清退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违规收费,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应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避免代理服务费虚高等问题。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委托优质专业、服务高效、收费适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坚决防止和杜绝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六、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具体行动推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电子化。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推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全流程或部分环节实现电子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此处盖章)
2021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