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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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21〕17 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
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 号)要求,加强政
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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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
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 号)
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律不得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
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二、严肃整改涉企保证金违规问题
对本地区、本单位审计发现的涉企保证金违规问题,各级
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本地区、本
单位保证金自查整改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
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管理,建立保证金相应管理工作机制。按
照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
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台账。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
留、挪用保证金。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相关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
取和退还程序:
(一)合理收取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
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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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10%。
(二)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
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
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
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
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
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退还保证金逾期利息。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
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
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
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五、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
形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
提交的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
险等。各地可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系统”
推广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收取不搞“一刀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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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
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
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
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
六、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
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对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1 年 8 月 10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