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3]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
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5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对在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每年度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2.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评价 分值 |
1 |
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
4 |
|
2 |
具备评审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 |
4 |
|
3 |
确认参与评审后,无缺席现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提前30分钟在系统中请假。 |
5 |
|
4 |
参加评审时,无迟或早退现象。迟到15分钟以内的,扣1分;迟到15分钟至30分钟的,扣3分;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5分。 |
5 |
|
5 |
迟到后未能参加评审的,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索要报酬。 |
5 |
|
6 |
参与评审时,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
4 |
|
7 |
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不擅离职守。 |
4 |
|
8 |
评审专家无隐瞒个人情况,严格落实专家回避制度。 |
5 |
|
9 |
评审时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准确理解采购文件要求,打分认真、客观、公正。 |
5 |
|
10 |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
5 |
|
11 |
对供应商投标(响应)判定为不合格投标(响应)或者对供应商报价判定为无效报价时,详细说明理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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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按照规定不接受投标(响应)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澄清,不接受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澄清或说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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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在评审现场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未在评审现场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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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出现客观分评审错误。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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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现象。公开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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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无故意拖延评审时间行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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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有异议的,在评审报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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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离开评审现场时未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
5 |
|
19 |
不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或额外索取其他报酬。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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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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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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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如专家因迟到或其他原因未能参与评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只对第3项或第5项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换算为百分制后计入得分。
②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对第20项指标可以追加做出评价。
附件2
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序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得分 |
1 |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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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审时间、地点等改变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通知评审专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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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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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评审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
6 |
|
5 |
采购代理机构保障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
7 |
|
6 |
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 |
7 |
|
7 |
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和标准符合规定。 |
8 |
|
8 |
采购代理机构督促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独立评审,及时纠正和制止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行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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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任何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未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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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发现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情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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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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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核对评审结果。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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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购代理机构未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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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服务过程细致耐心,严格规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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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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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
注: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