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5]
九江市浔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切实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一)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份额。
采购单位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项目评审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预留比例分别确定各项目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为3-5%)的价格扣除。
(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和指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通过推送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和公告。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信息确认、融资回款账户确定、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
(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关于下发浔阳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浔财字〔2022〕8号,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及“量身定做”行为。《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
(四)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商品快递包装、绿色建材、创新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各级预算单位的贫困地区脱贫产品的预留份额按照不低于30%比例预留,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
(五)推行预付款制度、助推企业良性发展。
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二、切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一)建立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形成文件,报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备案后严格执行。
(二)提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政府采购电子系统与财政预算管理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管理的有机衔接。推动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标和“不见面”开标常态化,实现交易过程“零跑腿、零见面、零障碍、零费用”。
(三)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采购人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对政府采购重点项目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采购人必须落实好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工作,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五)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做好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切实强化监督管理落实
(一)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江西省电子卖场建立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电子评价系统,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同时,依法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拓宽投诉渠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1、现场提交:九江市浔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浔阳区市民服务中心A105室),电话0792-8502768、传统邮寄:九江市长虹大道66号浔阳区财政局A105室,邮编:332000、电子邮箱:57473208@qq.com)供应商投诉可通过现场提交、邮寄、电子邮箱及网上投诉等多渠道进行,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供应商少跑腿”的目标,为供应商提供更有效、优质、便捷的维权服务,保障合法权益。
(三)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浔阳区财政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