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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东财购投诉【2018】3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东乡区路灯改造采购(招标编号:FZHX-2018-G066)投诉处理决定书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
联系电话:0755-89491155/1501346****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3栋
被投诉人1: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人)
联系人:丁志琴
电话:1580794****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234号(电大斜对面)
被投诉人2: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联系人:乐先生
电话:1376763****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大富大道东乡区地税局东100米
投诉人对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东乡区路灯改造采购(招标编号:FZHX-2018-G06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第44页):“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备注2:投标携带灯杆样品一个,具体要求:法兰300*300*14mm,上口径150mm,下口径160mm,法兰向上一节高度0.8米,开好检修门,整体热镀锌喷塑;未携带样品或者样品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本次提供灯杆的相关参数是完全可以凭书面方式准确描述,灯杆的焊接、喷塑完全可以供货时检验,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以要求承包人退货,在可控范围之内。采购人应考虑投标人的方便性,不应设置不合理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此要求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2、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文件第72页):“评分方法、评分标准2.2:LED灯具模组安全安规要求:投标人拟提供的灯具尺寸在以下范围值内偏离:880mm≦灯具长度≦970mm,340mm≦灯具宽度≦375mm,145mm≦灯具高度≦162mm得8分,一项不满足不得分(此项也要求提供灯具样品)”。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每个公司的产品外观及尺寸设计出来都是独一无二的,并具有外观专利权。
法律依据:此要求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现在投标人”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3、招标文件第75页第七章,评标方法、评标标准2.4:“拟派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拟派本项目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得2分,拟派本项目的施工人员中,具有高压电工作业证得1分;拟派本项目的施工人员,具有低压电工作证得1分,拟派本项目机械员具有机械员证书的得1分。”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此条款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此要求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4、招标文件第76页第七章,评标方法、评标标准3.1履约能力(3)“投标人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得3分,贰级资质得1分,其余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资质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此条款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此要求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称:
1、此次招标的路灯改造项目属于我区重点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对灯杆材质和式样要求高,为防止虚假应标,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特要求提供样品作为参数佐证依据和供货时的验货参考,为方便投标供应商携带,所要求提供的样品只是其中重要一部分,不足一米且不存在投诉人质疑时所称的110KG,该规定不存设置不合理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投标人拟提供的灯具尺寸在以下范围值内偏离:“880mm≦灯具长度≦970mm,340mm≦灯具宽度≦375mm,145mm≦灯具高度≦162mm得8分,一项不满足不得分。该设置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设计需要,考虑到灯杆和灯具大小的协调美观,作为评分项主要是择优一家最大限度满足设计需求的产品,并未制定固定的灯具尺寸要求,据了解,市场上有三家以上产品能满足此项要求,不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
3、“拟派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拟派本项目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得2分,拟派本项目的施工人员中,具有高压电工作业证得1分;拟派本项目的施工人员,具有低压电工作证得1分,拟派本项目机械员具有机械员证书的得1分。”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该项目数量大,涉及灯杆施工及路灯更换,供应商是否具备专业的技术施工人员显得尤为重要,该评分项的设置并没有以从业人员的规模限定潜在供应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情形,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
4、评标方法、评标标准3.1履约能力(3)“投标人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得3分,贰级资质得1分,其余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资质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该设置是为了择优一家施工安装技术及后续服务能力更优的企业,据了解,国内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贰级的企业百家以上,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
经调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要求提供灯杆样品,完全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出发,且没有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只是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没有设置不合理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的法律依据明显有误,且该项目要求拟提供的灯具尺寸偏离范围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供应商完全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该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四,该项目不单纯采购货物,还包括路灯的更换和灯杆基座安装施工工程,此评分项的设定与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或服务水平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18年9月3日
抄送:抚州市东乡区城市管理局、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