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金溪县教育体育局采购健身器材项目”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布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金溪县教育体育局
当事人2: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3:南城县万福工贸有限公司
一、 基本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金溪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南城县万福工贸有限公司处理”的建议,反映中标人南城县万福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NSCC认证证书,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金溪县教育体育局采购健身器材项目”成交人“南城县万福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NSCC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城县万福工贸有限公司做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相关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金溪县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