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6]
关于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上犹县城市管理局S548南湖至陡水公路沿线照明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2-SY-G001)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 授权代表:姚建
被投诉人: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犹县胜利南路6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健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代理上犹县城市管理局S548南湖至陡水公路沿线照明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2-SY-G001)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及询证。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故意拖延时间,对投诉人质疑敷衍了事,恶意诋毁投标企业;
投诉事项二:本次招标文件评分项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
二、查明的事实及相关依据
1、本机关经査阅本案卷宗文件认定,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接受投诉人《质疑函》,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告知投诉人一次性补足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投诉人补充完整材料之次日,被投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投诉人质疑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拖延答复及敷衍投诉人之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无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同时,被投诉人是否恶意诋毁投标企业问题,不属于投诉事项,本机关对该投诉事由不予评价。
2、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已承诺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同时,经本机关发《询证函》向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征求意见,该中心《回复函》明确《LED灯具可靠性试验方法》(GB/T33721-2017)属于国家标准,自2017年以来,该标准已经在全国广泛使用,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依法不能成立。
三、处理决定
一、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投诉。
二、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犹县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
1、投诉人《质疑函》复印件;
2、被投诉人邮寄答疑快递单页面截图复印件;
3、中标候选人检测报告第1页;
4、投诉人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复印件;
5、国家电光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关于询证函的回复》复印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县纪检委,县审计局,上犹县城市管理局,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犹县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监管股 2022年07月0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