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7]
萍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萍财采罚〔2022〕3号
当事人:江西华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科教路9号井大阳光城25栋1-1716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参加了由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萍乡市新冠肺炎方舱医院检验、超声、监护、呼吸机、消毒类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Y-ZFCG-2022-1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55万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开标流程进行保证金查询,宜春市智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基本账号:1508200309000084855对应的转账账号是江西华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基本账号:1502250209300411468。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37条第6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到了《萍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42500元,上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转账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予以网上公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财政厅或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萍乡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