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7]
萍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萍财采罚〔2022〕4号
当事人:灯塔市北方体育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顾振生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区王家镇沙河池村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参加了由江西睿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萍乡体育学校25米手枪速射器材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萍购2022B000600259-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万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开标流程进行保证金查询,灯塔市北方体育器材厂转账账号:0711021809248010126和辽阳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账号:0711021809248010126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37条第6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到了《萍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50元,上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转账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予以网上公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财政厅或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萍乡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